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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

三七生
2016-01-1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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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遗产的统称,是整体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法方药内容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参考借鉴,促成中西医互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应有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并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及中医药内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及中医药内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在医疗管理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在民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经典自学,经多年实践证实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四章 人才培养 建议:应该增加鼓励自学中医,以及确有专长人员可以传授其专长学术的内容,另当允许民办中医学校,及个体开办中医讲堂。

第二十三条 疑问:“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指的是什么呢?是现行中医学院那种不中不西的中西结合教育吗?

第二十九条 疑问:既然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似乎就不应该存在现代持有人的问题,因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公开的公共的,并非一定为个人或团体垄断持有。如属于学术创新及技术研发,则可依据《专利法》申请专利保护。


第六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意见:只要是医疗机构都应该具有使用医疗保险的资格,是否使用应该决定于患者,而非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疑问: “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是什么意思?有专家参加就不用成立专门组织了吗?
继贤行者
2016-01-15 12:47
学生已提交的修改建议是:第三条第二款: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中医经济化,便民化
第八条:在民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自学中医,经多年实践,在一定范围内疗效确切,群众口碑良好,证实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由民间中医,师承中医,传统学院中医等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的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三七生
2016-01-15 14:14
学生已提交的修改建议是:第三条第二款: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中医经 ...
继贤行者 发表于 2016-1-15 12:47
很可行。但他们未必肯这么做。
ttxxhh
2016-01-15 15:36
学生已提交的修改建议是:第三条第二款: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中医经 ...
继贤行者 发表于 2016-1-15 12:47
我倒认为不具备可行性。

1 前言之道统
仅仅用于装点门面。比如宪法明文确定毛之地位,然从gao层谁谁谁到JY谁谁谁都以倒毛反毛污毛为能事。
历史虚无主义就是从gao层开始的,不用到别人身上找。

2 多年实践,在一定范围内疗效确切,群众口碑良好,证实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多年,一定范围,疗效,口碑良好,有专长,师承中医,民间中医, 实践技能及效果

这里每一个术语每一个概念都需要准确界定。谁具备天生权力?谁具备资格?第一推动在哪?严重的是,各中医大拿也未必能相互认可。
孰能界定?惟患者耳。

律法一定要清晰且需要可操作性,不仅仅是原则。
淘崽子
2016-01-15 16:39
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参考借鉴这一条个人认为扶持中医首先是在中医的疗效和西医的疗效分出所以然以后,才谈得上相互参考借鉴,至于中医西医诊疗还是老百姓自已选择。既然扶持中医药,就相信中医药的作用。门栏高高,手续繁多。既然发展何必阻拦。也许在中医药问题上为老百姓的担忧过虑了。我倒是觉得可以立一条【治死人偿命】来弥补对于中医药的不信任感。中医药的根基在民间,那就把她放入民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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