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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l8

上海广源堂陈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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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7楼此文博主,叩谢各位的提点:)
在文中我早已强调过,噎膈是四大难症,治不好很正常,治得好才是 ...
鳖鳖雀 发表于 2013-4-27 15:01



博主列举这些事情当属个人生活范畴,似与治疗无关(另,旁观者对别人私生活缺乏深入了解的揣测未必如实)。医生也有自己的私人生活,因为接诊的缘故,病家就希望甚至要求医生放弃或暂停自己的私人生活,并以此为判断是否具有医德的根据,于逻辑上是很难说通的。

从此案接诊全过程看,医生接手绝症,也许是为使病人增加信心,举了疗效很好的案例借以说明并非全无希望。但结果并不如医生所想的那样乐观,终于回天乏术,于是病家很失望,甚至产生怨恨。最后,病人认定医生是庸医甚至没有医德,并广而告之。这种带有迁怒性质的行为,对医生个人以及中医整体形象在大众中无疑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实,客观地看,这只是一则中医抢救没有成功的案例而已。因为本身就是绝症,并不能以此判断医生水平的高低。而且医生的收费相比于大医院同类病例的治疗费用,应属十分低廉,并未像大医院那样对患者的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其余有关医生个人生活的描述均与治疗本案无关,据此做出关于医生医德的判断是很难成立的。
发表于 2013-4-2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病家的心情。

但做为旁观者是无法了解事情的全貌。也无法轻率的评判。只是希望诸如此类的事情越来越少。
发表于 2013-4-2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個人客觀的認為,既然是私生活,那就是私的,而醫館是一個公開場所,在公開場所搞私生活恐怕不妥,而且客觀的講,您給病人看病的時候,一邊私生活難道不怕看錯嗎?這人命關天的事情,是不是!古人尚講床第之事呢,是不是,有的事情還是不適合曝光,私生活也是一樣的,當年孟子休妻的故事猶在耳邊,可以共享,孟子妻独居,踞。孟子入户视之,谓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母曰:“何也?”曰:“踞。”其母曰:“何知之?”孟子曰:“我亲见之。”母曰:“乃汝无礼也,非妇无礼。《礼》不云乎?‘将入门,问孰存。将上堂,声必扬。将入户,视必下。’不掩人不备也。今汝往燕私⑤之处,入户不有声,令人踞而视之,是汝之无礼也,非妇无礼也。”于是孟子自责,不敢言妇归。如果想私生活,還是在家里不開醫館為好!!!至於給病人增加信心之說,古人相關的學說我沒有看到,請詳告是哪位大德開示的!!!為醫者,還是德行為先,不然和西醫也沒有什麽區別,說不定西醫的職業情操還高於所謂的中醫呢。
发表于 2013-4-2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覺是混淆了事實。詳讀博文,病者一直沒有說什麽痊愈的,只不過醫家如此說罷了。
第二,醫生為了提高病人的信心,說的療效那些話,我覺得有點胡扯,古人那個如此說,講講給我們聽聽。
第三,既然是私生活,那就去私下解決嗎,醫館畢竟是一個公共場所,不妥,苟且之事還是找苟且之地比較好,再說了,醫者一邊看病,一邊私生活,難道不怕出錯,人命關天的。要麼就不要在家裡開醫館嗎(我理解的啊,陳可能是在家裡開的醫館)。古人尚講床第之事呢。
你講的這個私生活,我倒是想起來孟子休妻的故事,可以看看學習一下孟子妻独居,踞。孟子入户视之,谓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母曰:“何也?”曰:“踞。”其母曰:“何知之?”孟子曰:“我亲见之。”母曰:“乃汝无礼也,非妇无礼。《礼》不云乎?‘将入门,问孰存。将上堂④,声必扬。将入户,视必下。’不掩人不备也。今汝往燕私之处,入户不有声,令人踞而视之,是汝之无礼也,非妇无礼也。”于是孟子自责,不敢言妇归。據此,醫館還是不開在家裡好。
发表于 2013-4-2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声明,病家,医家两面都不熟悉,对事情经过,更是一无所知,就事论事来说,换个角度,也是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如果医家对病人的态度属实,病人感觉不好,完全理解。但医者为何如此,是否也有原因呢?所以,外人根本无法判断。看文中,医生问为什么不上午来,可见也许下午是不接待病人的。彼此尊重信任是前提,任何关系都是如此。

总之,希望理性看待这些事情,也真心的希望亡者安息,能让更多的生命和医者思考。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
发表于 2013-4-2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讓上午來,病家下午來了,結果可能是醫家太激動了,給病家拿錯藥了,給了一包某某斷腸散,導致慘案發生了,實際是如果。。。。。醫家還是能把病家治好的,可惜啊,時間不對,沒有接上頭啊
发表于 2013-4-2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寫個劇本吧
发表于 2013-4-28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这样的语气,我就不是很认同,其实,去拜访别人,按照别人的时间节奏,是人之常情。
发表于 2013-4-2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個人客觀的認為,既然是私生活,那就是私的,而醫館是一個公開場所,在公開場所搞私生活恐怕不妥,而且客觀 ...
安仁 发表于 2013-4-28 12:49



    这里声明一下,私生活是指个人化的与集体、公共无关的纯个人化的事情。私即非公之意,也就没有公开的必要与义务。这个私非指隐私,但即使是个人隐私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对于一个私字展开如此丰富的联想,确实令人始料不及,不禁使人想起当年鲁迅先生那个脍炙人口的短袖子的比喻。
发表于 2013-4-2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所言甚是,但不知無證行醫國家法律是否保護,買的醫師資格證國家是否保護!!!我倒是想起來老百姓的一些順口溜!!!
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
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制。
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国情。
你跟他讲国情,他跟你讲接轨。
你跟他讲接轨,他跟你讲政策。
你跟他讲政策,他跟你耍流氓。
如果民間中醫既沒有道德的約束,有遊離與法律之外,那誰承擔這個殺人的責任!!!
发表于 2013-4-2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還是需要規矩的約束
发表于 2013-4-29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建议患者去正规医院治疗为宜。
发表于 2013-4-2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以后类似患者去正规医院治疗比较有保障。
发表于 2013-4-2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所言甚是,但不知無證行醫國家法律是否保護,買的醫師資格證國家是否保護!!!我倒是想起來老百姓的一 ...
安仁 发表于 2013-4-28 18:07



说到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事情通常是有求之后方有应,如果求在先而应在后,作为病人如果求无行医证者医治,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也就是在求治与应诊的过程中,同样是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谁是第一责任人?

当然,如果病人与医家并没有把这种关系上升到医疗性质,只是因此建立一种私人间的顾问关系,而且是在医疗场所之外进行的,可能就与医疗规定什么的扯不上关系了吧?

似乎还没有法律规定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没有主权,一定要交给某个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处理,否则就是违法。如果病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疾病有行使主权的权利,那么他把疾病交给谁来处理就是病人自己的事,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干涉甚至阻止。

当然,如果病人自己要求的是有某种资格证书的人来处理问题,而所求之人并不具有资格证书,却冒充有资格证书来欺骗病人。那么,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不能作为私人间的顾问关系看待了。
发表于 2013-4-2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说到底,还是作为一个病人是否有其他选择权的问题。既然正规的医疗已经宣布没有办法,病人是否有权利选择一种体制外的非正规的办法。如果有这个权利,那么,应该如何对待这个能够提供这个办法的人,就成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同时,还是个非病人是否有对病人提供正规医疗之外的帮助的权利的问题。如果没有,那么当医院宣判病人死刑的时候,就老老实实在家或医院等死就得了。否则就是不老实不认命,同时还想置别人于非法境地,应该罪加一等,直接转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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