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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先锋前总裁承认先玉335含有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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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09-29 10:11:27)转载
标签: 杂谈       


本月17日,新华报刊发文,说明先玉335玉米父本PH4CV的专利类别包括“800/302”,而美国专利法明文规定那属于转基因。这就为种植先玉335玉米的山西吉林等地的农业区域出现的动物异常而提供了最可能的合理解释。就此,该玉米产权所有人杜邦先锋公司和山西农业厅发布声明说先玉335玉米“不是转基因”,说父本PH4CV是“自交系”、而“自交系”是非转基因而不是转基因。

今天,网友转来了一篇文章《不甚高明的谎言》,作者署名“刘石”。根据转文的网友介绍,该作者是杜邦先锋公司中国区前总裁,是在中国市场开始推销先玉335玉米的主要人物。如此,该公司前总裁的文章明确说明:先玉335含有转基因成分。

看看他的文章怎么说的:“在美国使用的玉米自交系和中国用的可以是两个不同的版本,实际上也是:即美国的是转基因的,中国的是非转基因的。这本来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更不能因为美国的是转基因的就推断中国的也一定是转基因的。”

按照该“内行”总裁之说,既然美国使用的玉米自交系是转基因的,而先玉335玉米的父本PH4CV是在美国注册的专利、其作物大标题(作物分类)就是自交系,如此,那就十分明白:PH4CV是转基因。就是说,杜邦先锋公司前总裁清楚地向中国市场做了承认和证明:先玉335玉米至少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品种。

就当事人公司前总裁和推销先玉335主要人物的证明,山西农业厅和杜邦先锋公司关于“不是转基因”的声明,显然是搞错和误导了中国市场,因此,他们应该立即撤销他们的声明、纠正他们的错误,并就自己的错误和误导行为向中国市场道歉。


既然该前总裁说中国的自交系玉米是非转基因的,那就是说,中国农业官方说了假话了。譬如:

今年三月,中国农业部官员说到发展成就的时候,说:“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培育的自交系,外源基因是由我国科学家自行克隆植酸酶基因”(2010年03月15日,来源:农业部网站)。承接国家项目的地方农业部门说:本项目为2009年由农业部下达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课题。主要研究内容为:……育成抗旱、耐盐碱的转基因玉米自交系10个,并保持原自交系优良农艺性状和较高的配合力(2010-06-15 12:16,丹东市发改委)。

那些都是转基因自交系。如此,就请那位杜邦先锋公司前总裁先生给中国市场做个解释:中国农业官方那些自交系项目是不是在说假话?

此外,那位前总裁还说:“方舟子在博客中表示,转基因玉米作为美国动物的主要饲料使用了多年,按照这种逻辑,那美国的老鼠和动物早就该死光了吧?方舟子说‘反转基因人士下次造谣的时候,先看明白了再说比较好’。”嘿嘿,方舟子是个十多年的无业人员,事实证明是个连美国少儿智力水平都不具备的人,他那号人不知道美国转基因作物种植规定和管理实践,那是很正常的。然而,作为美国著名公司的一位总裁也不知道业内的美国法规和实践,那就实在说不过去了。

美国法规规定,种植转基因玉米的农田必须有“避难所”措施,即拿出一定比例种植非转基因玉米(通常20%),让害虫老鼠等等有天然食品、以免他们成为“超级”;如此,当然,美国农田里还有老鼠。而在中国,种植转基因玉米没有采取“避难所”措施,那当然,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副作用就把老鼠杀掉或赶跑了。如此通俗简单的业内道理,美国公司的业内总裁居然不知道?其业务知识水平难道就是无业人员方舟子那种连美国少儿水平都不如的?实在是搞笑了。



在那文章里,还有个留言,就美国专利“800/302”做了评论,说法也是很可笑的。譬如,该留言作者说:

•800/302并列的另一个号类别号800/303,同样也是PH4CV的一个类别号,……因此,类别号800/303的含义同样是“雄性不育”研究在PH4CV上应用的权力。所以,专利类别反映的是申请专利保护的权利内容,而不是对父本PH4CV本身的描述。
•《老鼠不见了》文章中指出“长长的专利资料文件显示,PH4CV的开发包括了使用BT和HT转基因技术”。这是指专利权人有使用PH4CV做材料进行BT、HT转基因技术研究的权力,并不是说PH4CV已经具备了BT、HT等。

那文字说明,很显然,该留言作者根本不懂专利,更不懂美国专利法规常识。做个简单说明吧。

专利分类编码及意义,不是专利文件说明的,而是美国法规规定许许多多同类专利所共用的类别代码编码。若专利类别号码是作者所谓的“申请专利保护的权利内容”的话,那么,该号码只能有一个人或一家公司享用、而不是所有同类专利共用了。道理很简单:法规规定,某专利必须是“独一无二”的,一个人享有的专利是他人不能再申请享有的。

专利类别编码仅仅表示各个专利所属管理种类,并不说明权利内容、也不是专利本身的描述。专利权利保护内容和专利本身描述,是由专利法规所规定的格式中的“CLAIM”文字完成的。那作者所谓的“专利类别反映的是申请专利保护的权利内容,而不是对父本PH4CV本身的描述”,显然是根本没接触过美国专利、也更不知道美国专利法常识的信口开河的说法。

若有理解困难,可用图书馆管理做个比方:类别号的“800”是“文学”类别,在其之下:

“301”是诗歌(记为800/301)、可有李杜等许多不同作品;
“302”是小说(记为800/302)、可有三国红楼等许多不同作品;
“303”是剧本(记为800/303),可有牡丹亭和白蛇传等许多不同作品。

即:图书管理类别编号并不说明某作品具体内容权利或描述,而只是标明该作品归类。同理,专利类别编号并不说明某专利的权利内容、也不是专利本身的描述,而只是标明专利归类、同类专利所共用的;那就如同图书管理,同类许许多多作品共用一个类别编码、是同样道理。

该留言作者所谓“专利权人有使用PH4CV做材料进行BT、HT转基因技术研究的权力,并不是说PH4CV已经具备了BT、HT等”,也是不懂装懂的信口开河。使用BT/HT技术的权力根本不是由专利申请来的,而是您和具体某个BT/HT技术产品产权所有人协商而来的,因而,不必申请专利也可有使用BT/HT的权力。进一步说,PH4CV是先锋良种公司的专利,他们没必要通过申请专利才有使用自己技术产品的权力。更何况,专利法要求某专利必须是“独一无二”的,为使用同品技术而再申请专利是法规所不许的。

此外,若如同留言作者所说,PH4CV没有BT/HT而只是使用了别人的技术,那么,PH4CV发明人根本就没资格申请相关内容的产权保护。换句话说,按照该留言作者的话说,那PH4CV就属于不属实的专利了,而那种申请是严重的欺骗政府的行为。

总之,该留言文字说明,该作者根本没接触过美国专利,其说法都是些想当然和信口开河;不然,该作者就不会连些专利常识都没有、也不会不知道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资格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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