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遍計執性。反面說的「遍計執性」是「相無自性性」。「相」也不是實體字,因此不能理解成mode或form之類的實字。其實「相」就是康德所謂的「決定」(determination)。康德由範疇處說決定,範疇應用到感性(sensibility)上,對感性所給予的對象加以決定,這就是範疇的「超越的決定」(transcendental determination)。每一個超越的決定就成一個「相」,即佛教所說的相。例如實體範疇(category of substance)應用至感性所給的對象上,其超越的決定作用所決定的相就是常住相(permanence),用佛教的名詞來表示就是「常相」。再如用因果範疇(category of causality)來作超越的決定,則所成的相就是因果相(cause and effect)。又如將交互範疇(category of community)運用到對象上,所決定出的是共在相(co-existence)。共在相不同於因果相。共在相是橫的,如我與你共在、我們與世界共在。有共在相我們才能將全部現象視為一個整體而形成「世界」的觀念。因果相是縱貫的。康德由十二個範疇作超越的決定所顯示的那些相,在佛教中就是由遍計執所執成的相。康德所說的感觸直覺底先驗形式時間、空間也都是執成的相。這並不是比附,其義理是如此。相既然來自遍計執,當然是虛妄的,因此沒有諦性,故「遍計執性」即是「相無自性性」。
我們不能說我們的行動本身是現象,而此行動底超越根據例如「自由意志」(free will),便是它的物自身的意義,因為這是不通的。物自身是一物之在其自己,不是此物所由以被產生的那超越的根據。一行動若有物自身的意義,此意義便是此行動底清淨相、如相,而不是此行動所由以被產生的那超越根據。康德把自由意志當作原因(屬於智思界的一個「智思物」noumenon)(註二九),把行為(或行動)當作結果。這種因果性,康德稱之為「特種因果性」(special causality),亦叫「自由底因果性」(causality of freedom)(註三〇),與「自然因果性」(causality of nature)是完全不同的。在特種因果性中,原因屬於智思界,而結果則屬於感觸界。因此,作為結果的行動本身,只有現象意義,而無物自身的意義。由此可以看出康德一說到行動,一下就滑到現象界。也因此,他的哲學體系只能說是「一心開一門」,他只開出感觸界的生滅門,卻沒有開出智思界的清淨門。
事實上,行為本身既是個「物」(thing),則理當有其為「物自身」(thing in itself)的身分。假定,針對抽煙這個行動,你意識到抽煙本身不只是個現象,同時也有物自身的意義,則佛教所說的「一心開二門」的格局在此便可被開出來。依照中國哲學,不論是儒家(從孟子下貫至王陽明的心學)或佛家或道家,都不把事事物物只當現象看,因為一草一木既是物,自然就有其為物自身之意義;那麼我們對於眼前的行動,不但可以視其為現象(對著我們的感性或知性,它即是現象),同時亦可將其當作物自身看待。因為,不只是物理世界的現象物或山河大地,即便是行動本身亦可以視作感觸直覺(sensible intuition)的對象即現象。既可視作現象,自亦可視作物自身。如果我們在此能找出事物的物自身的意義,則佛教「一心開二門」的義理,也就顯出其獨特的意義;也就是我們可以拿「一心開二門」的架構來消化康德的哲學系統。由此,即可看出中國哲學對西方哲學的貢獻。這些均是扣緊一個個哲學問題自然逼到的,並非隨便泛泛地瞎比附。
或許問題就在於康德把「自由意志」這個理念只當做設準看。既是設準,則不能被直覺,也無法呈現。所謂直覺,在康德哲學中的意義,與我們一般所瞭解的意義不同。因為依康德的說法,直覺是一種「呈現原則」(principle of presentation),它可以把事物給予人,可以將事物當作一對象;亦即有直覺的地方,事物即呈現在那兒。所以在知識上,我們一定要說「感觸直覺」。但是感觸直覺卻不能用於智思界的智思物,必須是智的直覺才能直覺智思物。可是康德不承認人有智的直覺,所以「自由意志」等理念遂只是設準而非呈現。
由以上之相互比照,我們可以看出康德所說的物自身,是對應智的主體而言,具有提昇作用;所以它不是事實的概念,而是具有價值意味的概念(此不同於價值學上所說的價值概念,所以只能說是價值意味的概念)。依照康德所說,通過時間、空間來表象的,以及通過範疇來決定的就是「現象」,若把時間、空間以及範疇都撤掉。不對應於感性知性主體,而回到物本身(return to thing itself),則為「物自身」。這在中國人的心態是很容易瞭解的,猶如家常便飯,口頭上天天都說,但在康德哲學中則不易瞭解。
當然,我們並不是說西洋哲學史中,沒有「圓滿」的觀念,「圓滿」這個觀念是普通的,大家隨時都可以用;但「圓滿」並不一定表示佛家所說的「圓教」的意義。光就圓教的字面上來看,它當然是含有圓滿的意義,不圓就不滿,而不圓滿自然就不是圓教;但假定我們就用西方哲學中的「圓滿」(perfect or perfection)的意義,也很難確切地表示佛家所說的圓教意義。
除了perfect以外,西方哲學中還有complete這一個字,此字是完整義;能完整起來者,也含有圓滿的意義。譬如康德在純粹理性底背反中,指出不論是正題(Thesis)或是反題(Antithesis),都肯定事物底條件的串系(Series of conditions)可以完整起來。因為任何東西或事件,都有其存在或產生的原因,順著原因追問其條件,則原因更有原因,條件更有條件,如此下去,這個條件的串系根本無法完整起來。但是我們的理性總想把它給圓滿起來,那麼,如何才能達到完整圓滿呢?從正面的正題(Thesis)說,必須肯定一個「第一因」(first cause)或是「上帝」,這個條件串系才能完整起來。在此,世界在時間和空間方面都是有限的(finite),而反面的反題(Antithesis)則主張世界沒有第一因,它是無始的;而在空間方而它亦無所限制,這個世界是無限的(infinite),而其中之條件的串系亦是無限的。既然肯定它是無限的,那麼它本身自然也可以是完整的。因此,不論是正題或反題,所肯定的系列(series)都可以完整起來。但是這樣地完整起來,不能是圓教,因為這樣的「完整」其本身就有問題,第一其證明有問題,第二假定其證明無問題,何以又有背反?
至于說系列完整亦復如此,說系列完整是順著我們Understanding的因果性 (causality)範疇說的。從經驗世界開始,一層層往上追問,最後追問到有一個first cause或沒有first cause;這兩種說法都是順著一條線兒上去,所以構成的條件串系(series of conditions)都可以完整起來。但這種完整也不是圓教。這些教路所以不是圓教,因為它們都是透過分解的表示,分解地確定一個概念如何可能與如何不可能,譬如說順著series of conditions,正題方面我們如何能肯定一個first cause呢?而反題方面則認為這種肯定是沒有根據的,我們不能肯定有個first cause。這兩理論是相衝突的,但卻都各有理由,而且無形之中,都肯定這個series of conditions可以完整起來。然而這種完整並不表示佛家圓教的意思。
佛教所說的圓教意思,是很特別的,它不能依照西方所說的perfect或Complete來理解。假定我們以perfect或complete來理解佛教所謂的圓教,那麼唯識宗的阿賴耶系統本身也很圓滿,何以又只是別教呢?又依如來藏系統,它也可以說是肯定有一個first cause,因為一切法都依止於如來藏自性清淨心,而且由此一心開二門;從如來藏這裏,不但可以說明生死流轉的生滅法,而且可以說明湼槃還滅的清淨法。這不也是很圓滿了嗎?那為什麼一定要判它是別教呢?所以一個系統光是圓滿地完整起來,並不能說是圓教。譬如攝大乘論一開始時引了阿毘達磨大乘經的一首偈:「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湼槃證得。」在此偈中,既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那不就等於康德所說的series of conditions已經完整起來了嗎?「界」在阿賴耶系統指阿賴耶識,至如來藏系統則指如來藏自性清淨心,在這兩個系統中,界本身都可以完整起來,亦即兩個系列都是完整的。但不論是阿賴耶識或如來藏自性清淨心系統,照天台宗的判教立場來看,仍屬別教而非圓教。
同樣的,我們現在談圓教的問題,說到分別說與非分別說的觀念,就是要正視以上所提出的問題,使其能充分地展現出來,而康德在這方面並未詳細考慮。在西方哲學中,除了黑格爾的辯證方式與神秘主義的方式是非分別說以外,都是分別說。但照中國佛教的表達方式,神秘主義中的一些觀念,可以用分別說的方式表達,也可以用非分別說的方式表達。照康德所瞭解與規定的神秘主義,是用分解的方式說,還不是真正的非分別說;用分解的方式,就是告訴我們什麼是神秘主義,一告訴我們「……是什麼」,統統是用分別的方式,這還不是圓教裏邊所說的非分別說的方式。至於黑格爾的辯證的方式,對著所有的分別說,它是個非分別說;但是假定我們提出:什麼是辯證?(what is dialectic?)辯證如何可能?(How is it possible?)辯證在那一層面上有意義?(On which level is dialectic meaningful?)這三個問題,並且加以考慮,那麼就是對於辯證法的一個分別說。對辯證法作分別的解說,是叫我們瞭解「辯證」這個概念;但是辯證本身是一個曲線式的呈現,當我們視辯證為一種曲線式的呈現,而不是視為可以用辨解的思考去瞭解的一個對象時,那麼在我們瞭解辯證時所用的一切概念、解說,統統化掉了。此即是辯證的非分別說,這就好比禪宗所表示的方式一樣。
又譬如提到理性(reason),我們當然可以用分析哲學,如語言分析或邏輯分析來加以分析。但「理性」也是我們日常語言使用中的一個字,它不只是哲學的語言(philosophical language)。在通常的語言(ordinary language)中,我們也常用到「理性」一詞。所以面對「理性」,當然可以加以分析,把它各層的意義表現出來,而不可以抱著成見來分析理性。他們將理性還原成語言(reduce reason to language),還原成一種句法或句法的規則(reduce to syntax or rule of syntax);如此一來,理性的神秘意味就沒有了。因為理性是什麼東西呢?它是看不見也摸不著的東西。就好像我們說公道一般,你說你公道,我說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分析哲學家認為理性是個玄學名詞,所以要把它還原成語言,還原成句法。
在此,分析哲學家們如何看出syntax就是reason呢?他們認為句法(syntax)有構成之規律(rule of formation),也有轉形之規律(rule of transformation)。如何構成一個句法,如「凡S是P」這個命題如何構成,就需要「構成之規律」。又假定「M是P、又S是M」,所以「S是P」這三段論法,三句之間的關係,如何從前面兩個命題轉到結論,這種關係就需要一種「轉形之規律」。這種三段論法就是邏輯的推理,而邏輯的推理也就見於此;靜態地講是一種推斷(inference),而動態地講則是推理思維的過程(reasoning process)。無論從靜態或動態,傳統所講的理性就從此處講。你說清楚不清楚,它已經很清楚了;你若說它不清楚,那麼轉個名詞,用「轉形之規律」來說明「若M是P,S是M,則S是P」的過轉關係,此是把理性還原成「轉形之規律」,這是從語言的分析上講,即是語言的形式化與規律化。當分析哲學家們如此講時,他必然有一立場,而此即是他的主張。很顯然地,他們不喜歡「理性」一詞,所以要把它變成語言句法。但是在句法中我們一樣可以要求理性,比如句子的文法錯誤時,不但要改正,而且要說明理由(give one’s reason);此處的理由是根據文法來判斷何者為對,何者為錯,此亦是一種理性的判斷與推理。
現在講分析哲學的人,常常犯這種毛病,也就是把主觀方面的不瞭解,當作客觀方面的不清楚,這是不公平的。譬如有些分析哲學家引用黑格爾的一些話,他們根本沒瞭解黑格爾所說的意義,就說黑格爾的學說是模糊不清的(ambiguous)。其實這也是很糊塗的判斷。還有一些研究歷史考據的,最討厭黑格爾的歷史哲學;他們認為歷史這麼複雜,怎麼能用三句話語就概括了呢?黑格爾說希臘、羅馬時代的文化是「一部分人是自由的」(some men are free);而中國文化則是「一人是自由的」(one man is free),只有皇帝一個人是自由的;最後到了日爾曼時代,則是「一切人是自由的」(all men are free)。但研究歷史考據者則認為,歷史這麼複雜,怎麼能用這三句話就概括了呢?所以認為黑格爾所說的沒什麼道理。其實先不要說這三句話能不能概括,先看這三句話的意義,你到底明不明白呢?如果能瞭解這三句話的意義,那麼用這三句話來概括也沒什麼不可以。所以用「美的自由」(beautiful freedom)或「主觀自由」(subjective freedom)來概括某一階段的文化程度,也是可以的,並不見得是完全沒意義,這與歷史的複雜性有什麼妨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