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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没打疫苗的入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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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4-5月份就要报名上幼儿园了,报名需要预防接种证。但孩子从出生一直没打过疫苗,预防接种证是空白的。前段时间在凤仪阁论坛看到一个温春子的可以办理,但与他QQ联系后一直没有回复,不知是否是已经不再办理了。要造一个预防接种证,听说现在好多地方都是联网的,不能是胡乱填上的,不知各位是否有可以推荐的其他能办这个证的呐。多谢回复!
发表于 2017-4-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啊,好发愁,我家孩子连本子都没有呢
发表于 2017-4-19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老大一岁半后没打,明年就上小学了,幼儿园每年要交证明,我都当不知道。
发表于 2017-4-29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可能,就近找同片区打过疫苗的,借用预防接种证,照着填上去即可。
发表于 2017-5-5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孩子也要上学了,同样愁疫防接种证
发表于 2017-5-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为何孩子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第一类疫苗”到底是不是强制的?到底有没有什么(2014-11-04 20:10:18)转载▼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为何孩子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第一类疫苗”到底是不是强制的?到底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全面分析)作者:杂医阿基师
首先声明:本文不是探讨疫苗有效性的,也不是讨论疫苗是利大还是弊大的,而是在主要质疑和分析下面这两大问题的:〖一、到底“第一类疫苗”是不是“强制性”的?二、是不是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呢?这样做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尤其将重点分析和质疑各媒体所称的“强制性疫苗”等说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的出处是什么?【而且再重点申明一点:本文并非是鼓动大家不去接种第一类疫苗,本文只是在探讨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请大家不要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误解”!】



在文章开头需要明确的是,我写这篇文章是不是一个伪命题呢?“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真的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吗?我无法也没有能力做全国性的线下调查统计,但我用百度搜索了一下,发现了大量的搜索结果(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270,000个): http://t.cn/R7WfGA3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一“现象”可能是在“现实”中存在的…



下面就先看看各媒体和卫生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媒体宣传”上全是怎么来说这个“国家强制的第一类疫苗”和“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问题的…

我在“中国新闻网”上找到这样一篇文章:《卫生部解读接种疫苗事件多:正确认识小概率事件》( http://www.chinanews.com/jk/jk-zcdt/news/2010/04-08/2215423.shtml ),这篇文章是怎么出来的呢?从文中看,似乎是因为打疫苗出事的孩子被媒体报道的多了(此类新闻可以搜索到很多),所以似乎有疑虑的人也多了,于是“卫生部”就出面来“科普”了,他们并不否认很多孩子的问题是由疫苗导致的,但也没有承认是疫苗导致的,只是用了“偶合死亡”这种至少令我无法理解的词,而且文中使用了大量某某疫苗减少了多少多少万人死亡的“推测”,我为什么说这是推测,因为很多疫病似乎都会随着时间而消失,比如非典消失了是因为疫苗吗?欧洲的黑死病大疫情时有疫苗吗?人类历史上有过好多次大、中、小规模的疫情,都没有疫苗,但最终全都同样随着时间或受其它因素的影响而过去了,病毒至今也没有“消灭”人类…

那么文中列举的那些被疫苗“救了”的“人数”到底是不是应该归功于疫苗接种呢?至少我从所谓“疫情”变化的时间跨度上看,以我个人的认知上讲,我是无法确定到底是由于人们卫生水平程度提高了和隔离病人这种方式在起作用,还是疫苗在起作用,甚至说是不是疫情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该消失了呢?又或者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的身体免疫力更高了在起作用呢?在我看来这全是未知数,可能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关系…

好,先不说疫苗在传染病的防御上到底有没有起到文中“宣传”的那种巨大的作用,也不管那些被家长们认为是被疫苗所害死的孩子到底是不是真的是被疫苗给害死的,因为我在本文的开头说了,本文不是探讨疫苗的利弊和有效性甚至作用的,我只是想说,卫生部的这个文章中,宁可用这种没有切实证据的“纯推测”出来的“减少人口死亡的数据”来“游说”人们接种疫苗,也未出现任何要求孩子们必须“强制”接种疫苗的信息和方式来“通知家长们”必须带孩子去“强制”接种疫苗!更没有任何语言或词语表达了“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意思!那么卫生部到底认为接种疫苗是不是“强制”的呢?







下面这个新闻是令我想写这篇文章的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因为其标题与内容令我无法理解与接受!这是中国境内著名门户大网站“搜狐”的一篇文章: http://health.sohu.com/s2013/forcedvaccine/ ,标题是:《为什么打疫苗需要“国家强制”?拒绝传染病是我们的权利,也是义务》!其在页面最上方的“本期导读”中有这样一句话:【还有一些怀疑针对目前的疫苗注射制度——为什么打疫苗这件事情也需要“国家强制“呢?】



这篇文章是十分明确的说“孩子们”接种疫苗是“国家强制”的!不但是国家强制的,而且正文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

大家注意,这句话他们网站使用了红色的醒目颜色特意的标示了出来,说明这是该文的一个重点内容!但是,文章全文都并未提供这句话是出自哪个“法律法规”!甚至不惜举例“外国”有什么国家“实行了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但是,“查验”等于不等于没接种就“不让上学”呢?文中又没有说!

但是,文中却说了美国是不接种就不让上学的(美国从1990年开始,所有洲都要求儿童在入学入托时需查验接种证,并专门为此立法,要求对漏种疫苗的孩子进行补种,否则将拒绝入学或入托。),并说“该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美国儿童入学入托时的疫苗接种率——从上世纪70年代的11%~58%上升到71~96%。”,但很明显美国的这个接种率并不是百分之百,那么没接种的孩子怎么办?最高有29%的孩子都没有接种,难道美国那时有29%的孩子都不让上学吗?

美国即便真的实行过“不打疫苗不让上学”的事,按该文中说法也仅是“把疫苗与受教育权”进行了捆绑,如果“疫苗”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强制”接种的,有“捆绑受教育权”的必要吗?疫苗有疫苗的相关法律啊,根本就不必涉及受教育权啊!所以说,如果疫苗捆绑受教育权的话,那不更是能说明疫苗不是“国家强制”的了吗?!不然捆绑受教育权干什么?

好,咱们先不说美国,就说中国,中国到底有没有法律法规说“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难道这篇文章的作者是认为中国被美国收编为美国国土了吗?中国不是说要“依法治国”吗?搜狐网站上的这篇文章既然把话说得这么“肯定”这么“绝对”,那么该文中多处提及的“国家强制”以及文中红字标出的“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的法律依据到底全是什么?

而且该文还配了下面这个图(我把红字也截图了):



咱们再说这个图中的“接种证”,大家看括号中的字是:“入托、入园、入学必备”!那什么叫“必备”?必备这证有什么用途?是做为入学的“门票”还是仅是让学校“查验”一下?用“必备”这个字眼的目的是不是想告诉家长们:“没有此证不让上学”呢?还是说我多心了?但是,这个证里面有提到“没此证不让上学”之类的话吗?虽然我没有翻看图片中这位小朋友的那本“接种证”,但我认为里面是不会有这种字眼的——因为下文中将会提到学校根本就没有“因没打疫苗就不让学生上学”的权力!





好,咱们再看一篇搜狐的文章,文章地址: http://health.sohu.com/20050425/n225334118.shtml ,从文中看到,从2005年就有人质疑疫苗与上学的关联性了:“网友:不接种疫苗的孩子就不让上学吗?”,该网友说:“不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我认为这是剥夺孩子上学的权利。”,但大家看下面的“专家梁晓峰”是如何“所问非所答”的:“在60、70年代的美国,不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我们国家也有要求,其实这和剥夺孩子上学的门槛是两码事。”这位专家是什么身份呢?我查找了一下见下图:



好,既然这专家是“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那么,应该是官方人员了吧?可是美国六七十年代是如何做的,究竟与中国有什么关系?“我们国家也有要求”具体是什么要求?为什么把话说得如此含糊不清?那到底那网友说的“不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的情况是不是事实呢?该“主任”又说了“和剥夺孩子上学的门槛是两码事”,那这话是不是太矛盾了?如果中国也像美国那样设个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真假亦未知)的门槛,为什么又不是剥夺孩子上学的门槛呢?





至于美国,我没有去过美国,不知道美国对疫苗的政策是什么样的,但有条新闻是这样写的:

布什说,为了防止恐怖分子可能发动的生物袭击,美国有必要让军队、警察、消防人员和应急人员以及民众接受天花疫苗的注射。布什说,“我将公布一份详细的计划。我想这是一份基于自愿原则的计划。”

布什说,军人将强制性地接受天花疫苗的接种,而普通民众则可以以自愿为基础进行选择接种。不过,政府不会采取什么措施鼓励人们去那样做。布什说,民众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民众来说,我认为接种与否完全是自愿的,我们不会也不应该强迫民众作出什么决定。”全文: http://www.wwe911.com/t1988-topic

下面看一下“搜狐”网上的那篇“国家强制疫苗”的“科普”文章下面的网友评论截图:



美国到底是如何做的只是一个题外话,咱们回到中国,来看这个: http://www.yaolan.com/health/201101181328321.shtml ,这是一个专门的母婴类网站的文章,其标题是:《宝宝打疫苗最常见的5个困惑》,很明显这是给新手父母的解惑类文章,应该本着合理合法正确的原则,可我在“困惑三:计划免疫内的疫苗都要接种吗?”下发现竟是这样“解惑”的:我国儿童疫苗主要有两类,“一类疫苗”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免费接种疫苗,有8种,都必须接种。

按:其实类似文章不止这一篇,我看遍了我能找得到的有关疫苗的法律法规(下面也将会做详细分析),但至今我并未发现任何带有强制性接种的条目,为什么这些新闻网站,包括这类母婴知识类网站总是在说疫苗是“强制执行”的呢?他们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出处又在哪里?





最后看一下“凤凰网”是如何“隐性”说明疫苗是强制执行的: http://news.ifeng.com/opinion/topic/wentiyimiao/ ,其在“导语”中有这样一句话:“因注射疫苗带来的伤害又该找谁求偿?医药企业?强制人们注射疫苗的政府?还是自认倒霉?”

按:很明显这个专题的导语中在给人们传递一个“强制人们注射疫苗”的是“政府”的信息!那么有一个巨大的问号出现了: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媒体和部门甚至连“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都亲自出来“营造”一种“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氛围和可能真的存在的现实局面呢?看上去他们写的说的是那么的理直气壮,但是什么“法律法规”让他们如此“理直气壮”呢?他们在“宣传”的时候为什么不把他们的法律依据说出来呢?!为什么?!而且我更奇怪,为何我能找得到的明文的法律法规中只字不提“强制”一词,而各大中小的媒体和专家却都在重点宣扬“强制疫苗”呢?!

好,下面先分析一下上面某些媒体声称的“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下面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公民的受教育权: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按:很明显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那么,我能不能认为从宪法层面上讲,“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和做法是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呢?!好,我又搜索到了一个宪法的释义( http://china.findlaw.cn/info/guojiafa/xianfa/jieshi/1049710.html ),里面有这样一段话:

【受教育权与平等原则的关系问题。受教育权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主要是指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中的实现,即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所谓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没有差别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到受教育权来说,是指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其中有句话:“ 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那么以“是否接种疫苗” 这种“外加条件”能不能“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





下面再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18.htm )里对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定义的: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按:这明确说明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受教育还是法律要求每个公民都要履行的义务!那么,小学学校有没有权力可以越过《教育法》而剥夺合法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义务呢?!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按:本条明确说明“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若有些学校公然“阻碍”未打疫苗和未打全疫苗的少年儿童就学,是不是在跟各级人民政府公然对着干?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不应该出点什么“措施保障”一下未接种疫苗的孩子入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在学校的这九条“权利”里并没有“剥夺”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力和权利!也没有“强制”要求入学孩子接种疫苗的权力和权利!更没有“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权力和权利!好,咱们下面再看一下学校全有什么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按:义务仅有六个,咱们逐一来说,首先“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是不是没有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其次“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是不是没有做到“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最后,在百度里竟然搜索到了一百多万条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结果,如果真有学校这样做的话,是不是没有做到“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我总结一下本法的第28条和第29条,以我从百度里的搜索结果看,那些“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学校不但涉嫌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还涉嫌胡乱使用法律未赋予其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按:“平等权利”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很好理解,比如“不打疫苗”的孩子也能像“打了疫苗”的孩子一样正常“入学”就叫“平等权利”!而且在上面《宪法》的释义部分也有关于“平等”的相关解释,此处不再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29874.htm )中也有相关条文如下: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按:不单是《宪法》和《教育法》保护孩子们的受教育权利,该法更进一步明确了孩子们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也是“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按:本条明确说明“相关部门”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教育部门肯定属于“相关部门”啊,其会定下“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这种剥夺“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吗?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按:诸如“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没上过幼儿园就不让上学”等此类的行为算不算“胁迫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而且我在以上的《宪法》和《教育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三部法律中均未发现任何与“疫苗”有关的条文!有位网友说,如果有哪个“部门”真的这样做了,真的定这样的“疫苗捆绑教育的规定”了,那就是违反“上位法”的!





为此,我向“甘肃卫生厅厅长刘维忠”进行了微博咨询:“我想諮詢一下小孩子的疫苗是強制疫苗嗎?不打不讓上學是合法的嗎?我整理相關法規寫了一篇文章,我認為讓疫苗綁架教育是不合法的,您看我說的對嗎”,刘厅长给我了一个“十分明确”的回复称:“疫苗与孩子受教育权挂钩是错误的。”,对话(咨询)地址: http://weibo.com/2147283903/Bte2GzMWk ,而且刘厅长还公开“发布”了这条信息: http://weibo.com/2147283903/Bte80CN1y ,下面是截图:







我又在新浪微博上向“教育部”的官方微博“微言教育”进行了咨询如下:“《不接种一类疫苗的孩子,学校就不让上学,是这样吗?》我在网上看到有很多人都这样说,说孩子在入学前会被学校要求“查验”疫苗接种证,如果没打全的话和沒有打的孩子就“必须”要去补种,不然就不让入学,有的媒体也公开声称:“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所以我想向你们教育部諮询一下,这种说法和做法合法吗?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做為依据?到底是什麼法律规定的“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现在习大大不是说要“依法治国”麼,所以我想向你们諮询一下这个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果这种行為是非法的,那麼以未打全疫苗或未打疫苗為由而“拒绝”孩子入学的学校,应该不应该受到法律製裁?希望你们教育部能给我一个答復!”

10月30日中午其给我进行了明确回复如下:“您好,我们咨询了教育部体卫艺司,他们的回复是:依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据国家免疫计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不存在“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

按:其不但在回复中明确告知我他们是在“咨询了教育部体卫艺司”后给我进行的回复,而且更是十分明确的告知我【不存在“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的问题。】,换言之,就是“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和做法均是站不住脚的!下面是相关截图,大家可以看一下…





好,那下面就再来分析一下我目前能找得到的各种具体关于“疫苗”的法律法规…看看上面各媒体声称的“强制疫苗”的说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http://www.nhfpc.gov.cn/jkj/s358 ... e67689acc00ac.shtml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按:如果是“强制”接种疫苗的话,为何此条中使用“应当”这个词呢?“应当”这个词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词呢,看一些例子,比如应当负责任、应当养成良好习惯,等等吧…再看看“不应当”是什么性质的词,比如不应当不负责任、不应当见异思迁,不应当言而无信,等等吧,我们从这些日常用语中不难看出,“应当”这个词与“义务”和“必须强制”之类的词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如果疫苗是“强制必须”接种的,就应该改用“强制”这类词才对啊!而且如果不接种,这个《条例》中也并无任何“惩处”说明啊,这怎么能叫“强制”呢?



注:10月29日在新浪微博里有个特别支持强制疫苗的网友对我说:“法律用语中应当就是指必须和强制”!但我认为,“应当”的事多了,但“强制”的事应该并不多,如果说“应当”是法律用语,难道“强制”就不是法律用语吗?为什么“强制”的疫苗不用“强制”这个法律用语?为什么要用这个“应当”法律用语?这个用语会不会产生争议和不同理解?用“强制”则可完全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比如本文下面会提到的动物“强制疫苗”,那就是明确说明是“强制”的!绝对不会有任何争议和不同理解!但人类接种的这个疫苗,为何不用“强制”这个法律用语呢?而且连“义务”这种法律用语也没有啊!

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应当”是当“必须”讲,比如日常用语中也有“应当遵守法律”这类话…但是,接种疫苗是有风险的,这点大家首先应该了解到,同时疫苗的这个条例中也承认这一点(在下面会提到),在接种“有风险的疫苗”这一问题上,“应当”是指“必须强制”吗?在本条例中使用“必须”或“强制”二字替换掉“应当”二字很麻烦吗?但为什么一会下文中我会提到的动物疫苗的法律中全是“强制”二字?而人类的这疫苗条例就不用“强制”二字?

而且为什么一没有“强制”二字,二没有“义务”二字?难道只是一个“应当”就“代表”这两个词了?那为什么关于动物疫苗的法律中不用“应当”而用“强制”?那么好,本条例中还有一个“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大章节,我详细看了一遍,里面并没有讲任何“受种者”的“法律责任”,我能不能由此认为受种者是自愿接种的而无法律责任?(我网上搜到的一句话:法律条款中的“应当”的规定不都是硬性的规定)

另外,大家可看本文后半段中提到的动物疫苗法规,到处是“强制”二字,人类疫苗是疫苗,动物疫苗也是疫苗,疫苗的风险性和医学上的有效原理都是相同的,只不过“受种对象”一个是人类一个是动物,所以我认为在人类疫苗条例里,“应当”不等于“强制”…这跟“大家应当遵守法律”是不同的,因为不遵守法律就会法办你!但不接种疫苗呢?并未发现哪个法律法规明确写明不接种“第一类疫苗”就会被“法办”并“强制”执行接种之类的啊!正因此如此,所以我个人认为他们起草本条例的人在制定本条例的时候才不会写明是“强制”接种的,才使用了“应当”这个词…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按:我们来看“推行扩大免疫规划”这句话中的“扩大”一词,什么叫扩大呢?比如扩大市场啊、扩大占有率啊、扩大接种率啊、扩大面积啊,等等吧…这里面有半点“强制”的意思吗?强制接种的话,直接就是100%的接种,何来“扩大”之说?而且如果是强制接种疫苗的话,为何本条中再次仅用到了“应当”这个词呢?参照下文中会提到的动物疫苗法律,这里应该加上“强制”这个词才对啊:比如改成“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强制预防接种制度”和“需要强制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之类的!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按:如果是强制接种疫苗的话,何来“支持”、“鼓励参与”、“宣传”和“教育”以及“协助”呢?我从这些词中看到的全是“自愿”接种疫苗的原则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按:从这条看我认为免费接种一类疫苗是一种类似于“福利”的政策,而且这种福利是仅限于完全“适合”于接种疫苗的人群的,难道所有的孩子都是“适合”类的人群吗?而且既然有这么一条:“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这足以说明疫苗并非人人必须接种,而且并未要求进行任何“医学鉴定”后才能确定是否是“不能接种者”,這是不是在说明接种疫苗是种“福利”而非“义务”和“强制”的啊?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按:本条明确说明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就是说儿童要领个“接种证”,并无说明是否为“强制”性的必须去领证,这“制度”二字,我理解应该是个“管理制度”吧,就是领证后便于“统一管理”和分析之类的,但我仍然不认为这是“强制”性的领证,当然,我对“制度”一词的理解可能也并不一定就准确…而且,本条并没有说必须要先强制接种疫苗后才给发证,也没有说领证后必须要“强制”接种疫苗,只是说“监护人应当为儿童办理接种证”而已…本人目前未从本条看出有“强制”接种疫苗的意思…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按:恐怕所有问题都出在这一条上,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到底有什么应有的权力和义务,他们只有“查验接种证”的权力和“向所在地的…报告”的义务以及“配合…督促”的权力和义务!而且查验的权力和报告的义务是在入学前进行的,需要“查验”接种证,而即便没有证或证不全也并无任何“规定”和“说明”要求学校“拒绝”孩子入学!其下一个权力是在“入学后”,大家注意,是“入学后”,这已经是明确说明即便没有接种疫苗也必须让入学了,入学后他们校方有”督促“的权力和义务,但督促仍不属于“强制”的范畴!当然说这条如果规定不让入学的话,我认为从宪法和两个教育法上也说不过去,所以说根本也没看到本条有违反上位法的意思…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按:以我的理解,既然有“所要求的接种率”这种说法,就说明并非要100%的所有人都要“强制”接种啊…而且上面有关法律是规定所有达到学龄的公民都是有受教育的权利的,那“接种率”以外的孩子们就不让上学了么?“受教育权”是这么容易就被“剥夺”的?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这一条很明显的是说明接种疫苗是有可能出现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等“意外”的,这足以说明这类可怕的“后果”是完全可能发生在任何“倒霉”的人身上的,说明不管风险大小,“疫苗接种是有风险”的一事实是个共识,所以这仅是一种万一出事后的“经济补偿”而已,那么,既然是有风险的事,国家有没有可能去“强制接种”呢?目前我并未发现哪条是提到了强制必须接种的!那么,有风险的话,必然会有人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或者由于身体因素无法去冒这个风险,因为万一失去健康甚至把命都丢了,赔钱有什么用啊?钱是什么?钱就是纸,健康没了甚至命没了你给我纸有用吗?!所以我认为国家从这个角度考虑也不可能“强制所有孩子接种疫苗”!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本条中未有一个字提到如果儿童未接种疫苗就不让孩子上学的规定!学校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按规定“查验”和向相关单位“报告”!即便“改正”、“警告”、“处分”等等也只是“针对”未进行“查验和报告”而言的!学校并没有剥夺《宪法》等法律赋予的学龄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力!

注:有位网友看了本文的分析后,在新浪微博里对我这样说:“你的文章分析的很清楚。计划免疫是一项政府公共福利(本身的出发点是提高公民的身体免疫力),希望大家在身体适当的情况下接种(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接种)。学校只是负责提供相关信息,交给卫生防疫部门去判断,是否需要接种。而没有权力拒绝入学”,感谢该网友的评论,同时也欢迎大家多多参与讨论…






至此,上面这个国务院令咱们已经基本分析完了…总结一下重点就是该《条例》的全文中都没有使用接种疫苗是“强制”的这个词,也没有提到接种疫苗是“义务”,同时也没有使用“必须”这个词!更没有不“接种”的话将接受什么“惩处”的规定!当然,也没有提到任何学校或教育机构能以“未接种一类疫苗”或“未接种全一类疫苗”为由而剥夺孩子们的“受教育权”!

但是,到底适用于人类的疫苗或人类传染病的法律法规里有没有使用“必须”或“强制”或“义务”等字眼的条文呢?还真别说,我还真找到一个使用了“必须”一词的此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71.htm ),里面有这样一条: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大家注意,里面是“明确”写明“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但大家可以细看一下这几个被规定的“必须”里有没有“必须接种疫苗”呢?答案是:没有!只是“必须”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之类的!

从防患于未然的“调查”开始都规定为“必须”,到最后万一有人患病进行“隔离治疗”也规定为“必须”,但为何偏偏不明确写明“必须接种疫苗”呢?难道是这个法里不涉及“疫苗”的问题吗?当然不是,因为第十五条中有这样一句话:“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那么,为何这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几个“必须”里连“必须隔离治疗”都明确规定了,但却就是绝口不提“必须接种疫苗”呢?而且对“疫苗”的质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注:下面我还会提到的“法不明令即禁止”应该也适用于这里吧?)

而在本法中与这两个“必须”用词相对应的,又出现了“应当”的条文:第十五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首先这个由国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应该就是咱们上面提到的那个国务院令的疫苗条例了,然后咱们再看这里为什么不用“必须”而又改用“应当”了呢?可见本法中的“必须”和“应当”很可能是有不同意思的法律用语,但由于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我无法准确理解这些法律用语应当怎么正确使用…但以我个人的理解,“应当”在这里应该并不等于“必须强制”…

好,咱们下面再看本法有这么一大章节:“第八章 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沒有遵守该《防治法》的规定的话,是要负上相关“法律责任”的,那咱们就看看有没有针对“个人”的“法律责任”,好,有这么一条: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字面上一看,似乎有这样一个逻辑:如果儿童的监护人没按第十五条中说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这个“规定”做的话,那么“似乎好像”儿童的监护人就是第七十七条中说的“违反本法规定的个人”了,这个“个人(儿童监护人)”一旦出现了第七十七条中说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这种后果了,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了!如果这个“逻辑(或是解释)”能成立的话,似乎就是“必须强制”接种疫苗了,但是,我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逻辑是否正确…

首先来看这个可怕的“后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假设做为某一个叫“小明”的孩子的“监护人”来讲,这个叫“小明”的孩子没有接种疫苗,会不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呢?难道其他人也都没有打疫苗吗?如果也都没打的话,怎么能说是“小明”的监护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呢?如果其他人打疫苗了,“小明”即便有病也不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啊!

至于进一步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也是同样的道理啊,“他人”接种了,自然不会被“传染”了,也不会有“财产损害”啊,若“他人”也跟“小明”一样没有接种疫苗而被“小明”传染了,这个“他人”自己也“违反”第十五条了啊,跟“小明”的监护人也无关啊…

所以说,我个人认为这第七十七条中所说的“个人”应当是指相关“单位”中的有关能负责任的“人员”(比如进行虚报或隐瞒真实疫情信息的人等),并非是指“应当”带儿童去接种疫苗而未去接种的“监护人”,因为儿童的“监护人”根本没有因“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能力”!【当然,在这里我需要再次声明的是:我只是在以我个人的认知能力在理解并分析本法律法规的几个条文(注:本人并非学法律的出身,难免有理解和分析错误的地方,我研究此类法律完全是从零开始),并不是在“鼓动”大家不要去接种“疫苗”,也不会在本文中探讨疫苗的有效性和利弊等问题,请大家千万不要有这类“误解”!谢谢!】
发表于 2017-5-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段内容选自: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 ... 9SiAQv5bX8qEWhTpYu_

『没有什么强制的疫苗!
国家计划的叫一类苗.特点是由国家出资,家长无须交钱即可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福利措施.一类苗你也可以不打,但医院担心由于你不打而发生意外.会叫你签字说明.他们就可以给卫生局一个说明了.
而收费的就是计划外疫苗,称二类苗.由家长自愿交费接种.』

按:这真的是一个独特的视角,这叫“一类疫苗”,并不叫“强制疫苗”(注:疫苗分一类二类,为何不直接叫“强制类”与“非强制类”?)!那么,有媒体又在涉嫌说谎了,比如这个: http://baby.ce.cn/qt/201209/24/t20120924_23707604.shtml ,文中说“据百度百科国家规定强免(强制免疫)的疫苗是必须打的,即强制免疫的,也是免费的,小孩日后入托、入学甚至出国都要凭打过的接种证办理的。”

而我却未在“百度百科”中搜索到该文章中“多次提到”的,注意!是文章中“多次提到”的所谓的“强制免疫”!我只搜索到了“强化免疫”: http://baike.baidu.com/view/2314297.htm ,里面有这样一段文字:【“强化免疫”非“强制免疫” 不能因免疫为由限制入学(注:此话由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所说)】!我在百度搜索中至今并未发现任何官方文件或法律法规中有对人类进行要求的“强制免疫”!只发现有对动物的“强制免疫”规定!包括我搜索“国家强制免疫”也未发现有针对人类的: http://t.cn/R7Wfhcs

又:以此思路,我在百度上又搜了一下“国家动物强制免疫”: http://t.cn/R7WfZAb ,却是有大量相关文件的,很多都是国家相关部门正式下发的文件!全部明确写明是“强制”的!与给人类接种的疫苗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目前我未发现一个官方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有写过人类是要被“强制”接种疫苗的!只有一些媒体在不断的“鼓吹”要孩子是“强制”接种疫苗的,但这些媒体的文章中却都无法提供任何法律或法规的出处!

又:接着我又找到了《国家免疫规划》: http://baike.baidu.com/view/888642.htm?fr=aladdin ,其定性为:“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我并未发现任何带有“强制性”的字眼!在该规划的全文中也未发现有“强制性”的规定!好,继续看这个《规划》,有下面的内容:

四、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按:强制接种疫苗的话,会不会用“宣教”和“参与”这样的词?会不会用“力度”和“氛围”这样的词?以我个人的理解,这就是向人们宣传疫苗后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别人接种的氛围而自愿参与接种的意思!我未看出有任何强制的意思!而且也无任何强制的字眼与词汇!

其中《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中提到:“《方案》提出了四项工作的指标:一是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二是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三是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要达到70%以上。四是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那么好,大家从这段话中不难发现是有接种率百分数的,但仍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硬性规定,难道在百分数以外的孩子就不能“上学”了吗?宪法等法律里赋予的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百分数以外的孩子就没有了吗?所以说,我仍认为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应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并非是“强制”性接种的!







既然上面多次提到了“第一类疫苗”,不妨再来看一看什么是“第一类疫苗”: http://baike.baidu.com/view/243912.htm?fr=aladdin ,我们不妨用我们的脑子再思考一个问题,最简单的我们以“第一类疫苗”中的“乙肝疫苗”为例子:“难道只有小孩能得乙肝而老年人和其它成人不会得乙肝吗?”我想大家都能马上回答:“不可能!老年人和其它成人一样会得乙肝!”

而且从传播途径上看,成人应该比儿童“接触”到乙肝病毒的几率要大吧?而且对于自身没有乙肝抗体的儿童、成人和老年人来讲,在接触到乙肝病毒时应该都是易感的吧?为啥只让孩子打?大人也会得乙肝等传染病啊,为啥大人不用强制接种而孩子需要?所以我认为孩子也不是被“强制”接种的…

那么好,如果假设“第一类疫苗”是“强制”性质的,为何不强制所有“老年人”和其它“成人”也都接种乙肝疫苗而只“强制”小儿接种?这合乎常理吗?所以说我个人目前仍认为儿童免费接种的“第一类疫苗”是一种纯粹的只有儿童才应当免费享受的“福利”性质的疫苗!而“老年人”和其它“成人”则不应当享受这一“福利”,老年人和其它成人想接种的话是需要花钱的而不是免费的!如果真如我认为的这样是一种“福利”的话,有“强制必须”享受的“福利”吗?

而且,难道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明确写明是“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中的那些病种就不会传染了吗?为什么不把第二类里收费的疫苗也归到第一类中来?所以我个人认为因为“福利”是无绝对必要性的,“福利”是可有可无的,“第一类疫苗”是国家给予儿童应当享受的“福利”,而第二类疫苗则不是免费的“福利”,而如果真是“福利”的话,公民有没有放弃享受“福利”的权利?有强制必须享受的“福利”吗?





说到“福利”呢,我还找到了卫生部发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http://baike.baidu.com/view/4112708.htm ),这里面有这样一条:第六条预防接种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与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意义,主动配合

从这第六条中我看到的是“主动配合”和“广泛宣传教育”,如果说接种疫苗是“必须强制”的,会用这样的用语吗?

而且在“第四章 预防接种要求”中有这样一条: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尤其是过敏史,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制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种。

这一条说明什么呢?我个人认为这一条说明“疫苗”制品根本就不具备“强制”接种的条件!因为其是有禁忌症的,如果有禁忌症的人接种了,就是有风险的!而且我相信没有谁会否认“疫苗”是有“风险性”的!同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承认疫苗是有“风险性”的!不但有禁忌症,而且还有相关的“补偿办法”(见上面提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但每个人都能明确知道自己的身体到底有没有病吗?而万一有人不知道自己有不适合接种某疫苗的禁忌症的话(比如未正确理解接种人员的讲解和询问),或者把一些“病史”给忘记了的话,或者正处于某种病的潜伏期的话(偶合症),一旦被“强制”接种后出事了怎么办?所以说针对人类的“疫苗”真的会有法律法规敢明确写上“必须强制”接种吗?至少我是表示怀疑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以人类疫苗这种具有“不可控的意外风险性”的生物制品来说(尤其是这种有实例证实的风险性: http://www.wwe911.com/t2035-topic ,或这种同样有实例证实的风险性: http://www.wwe911.com/t2029-topic ),或许只适合“自愿”接种原则,不然出事的话谁能“负责”?人的健康和生命可不是说赔几个钱就能让所有的人和家屬都能接受的!而动物疫苗则不然,一旦强制接种疫苗后什么动物死了,赔几个钱也就是了,所有养殖户都会认可和接受经济补偿方案的…所以我认为这应该就是动物疫苗的法律法规里很明确的使用“强制”一词而我能找得到的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中却无任何“强制”用语的原因…

而且这第十四条中还说“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从“详细询问”上看,禁忌症应该还是有一定数量的,还重点写明“尤其是过敏史”,那么有过敏史的人就不会被“第一类疫苗”里包括的传染病病种的病毒所传染了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那“一律不予接种”的说法像不像是因身体原因而被取消了国家给予其应当免费享受的“福利”?只是通过“询问”就能“取消”的“疫苗接种”,会是“强制”接种性质的吗?从这条上我怎么越看这儿童接种的疫苗越像是“福利”性质的啊…打个比方,纳税是强制每个人和所有企业及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吧,但也有免税和减税的说法啊,但只用“询问”和“口头回答”的方式就能免税减税了吗?【问:这个月你盈利了吗?答:没有,还赔钱了。回:那免税了!】这不可能是吧!


另外,咱们从“不予”这个词上看,是不是指“不给予”?我认为是!那么,很明显这个疫苗是国家免费给予个人接种的,那个人有没有权利“不接受”国家的这个“给予”?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你给予我的什么东西还不允许我不要?我必须被强制接受你给我的东西?有这样的道理吗?引用一句上文中提到的法律条文:“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大家想是不是这个道理?你向我免费提供的东西(或福利),我应当接受你免费向我提供的东西(或福利)是不假,但我就没有不接受的权利了吗?难道我自己身上接种不接种疫苗我自己说了不算?动物就自己说了不算,所以动物就是被强制接种的(动物疫苗的法律中也明确写明“强制”一词),而且动物还会被强制宰杀被人吃掉!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认为向个人“强制”接种疫苗根本就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

最重要的是这条:“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接种任务,使相应疾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提前达到《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规划》所规定指标,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如果疫苗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受种人“强制”接种的,为何还要奖励“按时完成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和个人”?应该是“惩处”未按“强制”要求接种疫苗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才对啊!所以从这一条上看,我能不能认为“疫苗”就是“自愿”接种的?

最后看一下这一条:“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本条例规定,造成生物制品积压浪费,发生严重接种责任事故或由于没有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而引起相应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其中“由于没有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而引起相应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人员”与本文上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分析是同一原理——因为我认为即便自己得了“第一类疫苗”中所包含病种的传染病,也并不会造成第二十六条中所说的这么严重的“后果”的,所以我认为这个“人员”仍然不是指的“未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具体分析见上文中的第七十七条,这里就不再重复分析了…







在新浪微博上,有人向我提供了一个“通知”:《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 ... 9162260021824-0.htm ),下面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通知的性质和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个“通知”在名称上已经明确自身的性质了:“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好,这只是一个规定“检验工作”细则的“通知”,所以说首先已经明确了该“通知”与“受教育权”是无任何关系的了,本通知并无“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权力!


然后咱们再看一下里面到底有没有“强制”接种疫苗的规定内容呢(注:其实由于上面提到的“通知”性质,所以我想其也不会提到其它方面的内容了)?好,里面最主要给学校的“权力”是:“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按:首先要明确的是,本《通知》的“上位法”就是咱们上面提到的那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以说全文不能违反上位法,那么我也的确在本《通知》中看到了这个原则,只是进行了一些细则的补充,本条中完全就是在说学校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查验”权力和履行自己的“登记造册”、“报告”和“通知”以及“督促”与“复验”等义务,我目前并未发现里面有任何“不打疫苗或不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的相关说法!也未发现有“必须强制补种”之类的字眼!本“通知”中其它方面涉及上面《条例》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一遍了,上面已经分析过了…

而且如果第一类疫苗是法律规定“强制”接种的,有必要捆绑受教育权吗?直接像本文中提到的“动物强制疫苗”那样明确写明是“强制疫苗”就行了啊!该《通知》的最后面有个“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从这个地址( http://www.moh.gov.cn/mohbgt/pw10511/200804/27458.shtml )看,这个“原则”是个“附件”,由于其上方已经写上《通知》的发布日期了,所以我理解着这个“附件”就是应该不属于该《通知》中“学校”的职责了…这几个“原则”是写给“接种单位”看的,而不是给“学校”看的!

那么好,我看了一下,我认为这只是一个“补种原则”,就是说告诉“接种单位”应该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补种”、该如何“补种”、该“补种”几针之类的…同样无任何“必须强制补种”之类的字眼!更没有任何“不打疫苗或不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的相关说法!甚至连“应当”都简化到了一个“应”字…






到这里,我能找得到的关于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我都分析完了,当然,由于我并不是专门学法律的,可能我分析的也有错误的地方,但我想这东西总归是中国文字中国语言,即便我的分析有错误也总归有正确的地方,那么,咱们不妨再看一下中国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带有“强制性质”的法律法规呢?

当然有!比如大家都十分耳熟能详的“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6-03/28/content_238547.htm ,大家注意,这个条例同样是一个“国条院令”!但与疫苗的那个国务院令所不同的是,在名称中就已经明确使用了“强制”字样!而且这个强制保险条例中到处都是“强制”字眼,明文规定是强制的!既然同样都是国务院令,那么如果假设这两个条例都是强制性的,我认为在用词上没理由会天差地别,所以我能不能认为较合理的解释就是疫苗并非是“强制”的?

这个交强险条例的存在,我认为应该是最能说明“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并无强制性质的,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如果“第一类疫苗”是强制的,是不是就会说有明文规定说明第一类疫苗接种是“强制疫苗制度”了?但目前我却未发现!

我们再来看这个交强险条例中的具体内容,比如:“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按:反观疫苗条例全文中并无此性质类型的“罚则”!参照交强险一看,我认为就应该彻底知道什么叫强制了——带有明确的“强制”字样,甚至条例中还会有详细明确的“罚则”条文,就是说有规定“强制”你必须履行的责任,如不履行,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而针对人类接种的疫苗的条例全文中完全没有这些“强制”的因素和相关“罚则”等内容!

今天我跟一网友说起此事,该网友说她曾听大学老师说过这样一句话:“法不明令即禁止,法不禁止即允许”,并说好像这是法律的一个原则,那么我能不能理解为:“法不明令强制接种第一类疫苗,即是说明禁止强制接种的;法不禁止自愿接种疫苗,即说明是允许自愿接种的!”,同样,“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这一“规定(涉嫌为非法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令”,我能不能理解就是“被法律禁止”的?!





好,咱们从交强险这个“法律”例子上重新回到疫苗问题上,那么,在所有种类的疫苗中到底有没有强制的呢?有没有相关法律呢?我把视角进一步放宽,当然,上面也已经提到有些动物疫苗是强制的了,那么咱们就具体来看一下动物的疫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 ... ntent_8775841_2.htm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按:首先这条里提到了“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而针对人类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只提到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注意,动物的法是带有明确的“强制”一词,而人类的法并无“强制”一词或相近的词!而且本条十分明确的说明“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再反观上面提到的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中无一条明确指出“对人实施强制免疫”!甚至在“高危”人群中也是有接种比率目标的,也並未使用“实施强制免疫”的字眼和类似的词句…

单这第十三条里就用了六个“强制”字样!该《法》全文中更是多处使用了“强制”二字!这个《动物防疫法》与人类疫苗的那几个法律法规是不是形成了一个十分鲜明的对比?!我再重申一次,我至今未发现一个关于人类的疫苗法律法规中有一个“强制”字眼!我一个都没有发现!换言之,无论是《交强险条例》还是《动物防疫法》都“明令强制”了,而在我上面列举的所有人类疫苗法律法规中“第一类疫苗”是无“明令强制”的!若真是“ 法不明令即禁止”的话,是不是要遵循“禁止”给人(尤其是儿童)进行“强制接种疫苗”的原则呢?



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中单用一个“应当”二字,既无明确的“强制”一词,又无有后续的“惩处”说明的话(比如不接种就会接受某种处罚之类的),那么我认为人类疫苗是不具备“强制性”和“强制可操作性”的…因为未明确写明是“强制执行”的,又无后续“惩处”,那就没有“强制”接种操作的法律依据啊,这事也没办法具体实施操作啊,而且即便“应当”接种的后面有后续“惩处”,也只是接受相应惩处啊,仍无法操作强制接种啊…更何况,我并未发现有什么后续“惩处”啊!

所以单从疫苗的风险属性(不可控的意外风险性,上文已有详细论述)和相关法律上看我认为是无法实施“强制”接种操作的,但其他部门和国家可制定相应“限制”,比如有的国家法律会规定不接种某疫苗的外国人不能入境,那我做为不愿接种某疫苗的外国人的话,我可以不可以选择不去这个国家?我绝对有这个权利啊!我不去还不行啊!如果中国没有宪法和教育法的话,学校也可以有这类的法律规定啊,说“不打第一类疫苗”的孩子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那我可以不去上学啊,我可以自己在家里学啊或者花钱请老师到家里教学啊!但中国有宪法和教育法啊!


【那么综合上面提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我的分析,我能不能得出一个:用于人类接种的“第一类疫苗”并非如各媒体所说的是“国家强制疫苗”——而仅是一种儿童应当享受的由国家免费提供的“儿童福利”的结论呢?】



上图内容出处:http://baike.baidu.com/view/11786002.htm


最后,至少有一点已经是基本可以确定的了:各媒体所称“不接种第一类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和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用甘肃卫生厅厅长的话讲就是“疫苗与孩子受教育权挂钩是错误的”!用教育部的话讲就是【不存在“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的问题。】



所有圖片打包下載: http://qiannao.com/file/hiwwe/d58eb036/
发表于 2017-5-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文章太长了,我没有看完。我想大家是不是可以资询下律师,走走正规路径捍卫孩子的权益。
发表于 2017-5-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现实就是要预防接种证明的,个体难扭过大环境。
发表于 2017-5-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偏远地方没有联网的
发表于 2017-5-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解决问题没有?
发表于 2017-5-10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两个都没打过。
我相信有天使在保护他们成长,何惧之有。
不让上学,就自己教吧。
发表于 2017-5-14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幼儿园查的不严,我们顺利过关,现在面临小学,正在想办法中。
发表于 2017-5-17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使真的和学校针尖对麦芒据理力争。相信孩子入学后也会有别的问题。哎!
发表于 2018-8-3 1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有建类似主题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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