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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自身卫生保健有自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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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v.qq.com/x/page/l0503opxfur.html



两位嘉宾的冲突,实际上代表了“医政部门”与普通患者对于第三方卫生保健方法提供者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医政部门”(严厉地):你给谁治病你都是犯法的,你没有行医资格,你不可以行医!你没有行医资格,你把你的针赶快收起来,否则的话,医政部门要抓你的!

病人(气愤地):医院有行医资格,医院的病都治好了吗?我的病到处治不好,我希望找偏方,找什么方法,何罪之有?!干嘛要到医院里才是疗法啊?

患者(激动地):我从一个患者角度说,我们老百姓要的是什么?要的是结果,你再大的理论你把我治瘫了,你治了五年给我治瘫了,我认可你吗!?我自己用这个方法,我治的能蹦能跳,我们要的是结果,只要你真对我有利,我就找你治疗,我们最终要的是什么结果,这是最重要的。


实际上,这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即健康自主权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对于卫生保健方法有没有自主选择权的问题。同时,也是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有没有权利在医疗卫生部门规定的方法之外,为其他公民合法提供其他更安全有效的卫生保健方法的问题。

那个教授居高临下的绝对不允许的权威态度表面上是对提供方法者的,实际上真正表现的是管理部门对普通公民的态度:不允许任何个人为公众提供卫生医疗部门规定的方法之外的其他卫生保健方法,不管是否有效。进一步说,也就是不允许公民选择卫生医疗部门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卫生保健方法,也就是大众对自身的卫生保健问题没有自主选择权,必须交给卫生医疗部门处理,并且不管是否有效都要这样,而且要支付规定的费用,不可减免。

通过法律禁止一切卫生医疗部门规定之外的卫生保健方法的使用,实际上也就是试图消灭公众的其他选择机会。如果“治了五年给治瘫了”才是唯一合法的选择,而“用自己的方法治的能蹦能跳”反而是冒着犯法的风险,那这个名义上为公众卫生保健,实质上是在强行剥夺患者的卫生保健自主权的法律,对于公众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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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视频看得让人太生气了,也让人感到非常的悲哀!每个人连选择自己如何获得健康的权利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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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4: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等同垄断区别。
发表于 2017-8-3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宁让合法的死,不让非法的活。
发表于 2017-8-3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针法不知道是不是陈立新的灵枢九针?
发表于 2017-9-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个老头的嘴脸看出西医真霸道!难道有了行医资格就可以杀人于无形,没有资格连自救都不允许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老头做代言做惯了,演的像。
发表于 2017-11-3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激动地):我从一个患者角度说,我们老百姓要的是什么?要的是结果,你再大的理论你把我治瘫了,你治了五年给我治瘫了,我认可你吗!?我自己用这个方法,我治的能蹦能跳,我们要的是结果,只要你真对我有利,我就找你治疗,我们最终要的是什么结果,这是最重要的。

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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