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段内容选自: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 ... 9SiAQv5bX8qEWhTpYu_
『没有什么强制的疫苗!
国家计划的叫一类苗.特点是由国家出资,家长无须交钱即可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福利措施.一类苗你也可以不打,但医院担心由于你不打而发生意外.会叫你签字说明.他们就可以给卫生局一个说明了.
而收费的就是计划外疫苗,称二类苗.由家长自愿交费接种.』
按:这真的是一个独特的视角,这叫“一类疫苗”,并不叫“强制疫苗”(注:疫苗分一类二类,为何不直接叫“强制类”与“非强制类”?)!那么,有媒体又在涉嫌说谎了,比如这个: http://baby.ce.cn/qt/201209/24/t20120924_23707604.shtml ,文中说“据百度百科国家规定强免(强制免疫)的疫苗是必须打的,即强制免疫的,也是免费的,小孩日后入托、入学甚至出国都要凭打过的接种证办理的。”
而我却未在“百度百科”中搜索到该文章中“多次提到”的,注意!是文章中“多次提到”的所谓的“强制免疫”!我只搜索到了“强化免疫”: http://baike.baidu.com/view/2314297.htm ,里面有这样一段文字:【“强化免疫”非“强制免疫” 不能因免疫为由限制入学(注:此话由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所说)】!我在百度搜索中至今并未发现任何官方文件或法律法规中有对人类进行要求的“强制免疫”!只发现有对动物的“强制免疫”规定!包括我搜索“国家强制免疫”也未发现有针对人类的: http://t.cn/R7Wfhcs
又:以此思路,我在百度上又搜了一下“国家动物强制免疫”: http://t.cn/R7WfZAb ,却是有大量相关文件的,很多都是国家相关部门正式下发的文件!全部明确写明是“强制”的!与给人类接种的疫苗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目前我未发现一个官方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有写过人类是要被“强制”接种疫苗的!只有一些媒体在不断的“鼓吹”要孩子是“强制”接种疫苗的,但这些媒体的文章中却都无法提供任何法律或法规的出处!
又:接着我又找到了《国家免疫规划》: http://baike.baidu.com/view/888642.htm?fr=aladdin ,其定性为:“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我并未发现任何带有“强制性”的字眼!在该规划的全文中也未发现有“强制性”的规定!好,继续看这个《规划》,有下面的内容:
四、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按:强制接种疫苗的话,会不会用“宣教”和“参与”这样的词?会不会用“力度”和“氛围”这样的词?以我个人的理解,这就是向人们宣传疫苗后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别人接种的氛围而自愿参与接种的意思!我未看出有任何强制的意思!而且也无任何强制的字眼与词汇!
其中《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中提到:“《方案》提出了四项工作的指标:一是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二是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三是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要达到70%以上。四是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那么好,大家从这段话中不难发现是有接种率百分数的,但仍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硬性规定,难道在百分数以外的孩子就不能“上学”了吗?宪法等法律里赋予的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百分数以外的孩子就没有了吗?所以说,我仍认为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应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并非是“强制”性接种的!
既然上面多次提到了“第一类疫苗”,不妨再来看一看什么是“第一类疫苗”: http://baike.baidu.com/view/243912.htm?fr=aladdin ,我们不妨用我们的脑子再思考一个问题,最简单的我们以“第一类疫苗”中的“乙肝疫苗”为例子:“难道只有小孩能得乙肝而老年人和其它成人不会得乙肝吗?”我想大家都能马上回答:“不可能!老年人和其它成人一样会得乙肝!”
而且从传播途径上看,成人应该比儿童“接触”到乙肝病毒的几率要大吧?而且对于自身没有乙肝抗体的儿童、成人和老年人来讲,在接触到乙肝病毒时应该都是易感的吧?为啥只让孩子打?大人也会得乙肝等传染病啊,为啥大人不用强制接种而孩子需要?所以我认为孩子也不是被“强制”接种的…
那么好,如果假设“第一类疫苗”是“强制”性质的,为何不强制所有“老年人”和其它“成人”也都接种乙肝疫苗而只“强制”小儿接种?这合乎常理吗?所以说我个人目前仍认为儿童免费接种的“第一类疫苗”是一种纯粹的只有儿童才应当免费享受的“福利”性质的疫苗!而“老年人”和其它“成人”则不应当享受这一“福利”,老年人和其它成人想接种的话是需要花钱的而不是免费的!如果真如我认为的这样是一种“福利”的话,有“强制必须”享受的“福利”吗?
而且,难道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明确写明是“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中的那些病种就不会传染了吗?为什么不把第二类里收费的疫苗也归到第一类中来?所以我个人认为因为“福利”是无绝对必要性的,“福利”是可有可无的,“第一类疫苗”是国家给予儿童应当享受的“福利”,而第二类疫苗则不是免费的“福利”,而如果真是“福利”的话,公民有没有放弃享受“福利”的权利?有强制必须享受的“福利”吗?
说到“福利”呢,我还找到了卫生部发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http://baike.baidu.com/view/4112708.htm ),这里面有这样一条:第六条预防接种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与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意义,主动配合
从这第六条中我看到的是“主动配合”和“广泛宣传教育”,如果说接种疫苗是“必须强制”的,会用这样的用语吗?
而且在“第四章 预防接种要求”中有这样一条: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尤其是过敏史,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制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种。
这一条说明什么呢?我个人认为这一条说明“疫苗”制品根本就不具备“强制”接种的条件!因为其是有禁忌症的,如果有禁忌症的人接种了,就是有风险的!而且我相信没有谁会否认“疫苗”是有“风险性”的!同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承认疫苗是有“风险性”的!不但有禁忌症,而且还有相关的“补偿办法”(见上面提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但每个人都能明确知道自己的身体到底有没有病吗?而万一有人不知道自己有不适合接种某疫苗的禁忌症的话(比如未正确理解接种人员的讲解和询问),或者把一些“病史”给忘记了的话,或者正处于某种病的潜伏期的话(偶合症),一旦被“强制”接种后出事了怎么办?所以说针对人类的“疫苗”真的会有法律法规敢明确写上“必须强制”接种吗?至少我是表示怀疑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以人类疫苗这种具有“不可控的意外风险性”的生物制品来说(尤其是这种有实例证实的风险性: http://www.wwe911.com/t2035-topic ,或这种同样有实例证实的风险性: http://www.wwe911.com/t2029-topic ),或许只适合“自愿”接种原则,不然出事的话谁能“负责”?人的健康和生命可不是说赔几个钱就能让所有的人和家屬都能接受的!而动物疫苗则不然,一旦强制接种疫苗后什么动物死了,赔几个钱也就是了,所有养殖户都会认可和接受经济补偿方案的…所以我认为这应该就是动物疫苗的法律法规里很明确的使用“强制”一词而我能找得到的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中却无任何“强制”用语的原因…
而且这第十四条中还说“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从“详细询问”上看,禁忌症应该还是有一定数量的,还重点写明“尤其是过敏史”,那么有过敏史的人就不会被“第一类疫苗”里包括的传染病病种的病毒所传染了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那“一律不予接种”的说法像不像是因身体原因而被取消了国家给予其应当免费享受的“福利”?只是通过“询问”就能“取消”的“疫苗接种”,会是“强制”接种性质的吗?从这条上我怎么越看这儿童接种的疫苗越像是“福利”性质的啊…打个比方,纳税是强制每个人和所有企业及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吧,但也有免税和减税的说法啊,但只用“询问”和“口头回答”的方式就能免税减税了吗?【问:这个月你盈利了吗?答:没有,还赔钱了。回:那免税了!】这不可能是吧!
另外,咱们从“不予”这个词上看,是不是指“不给予”?我认为是!那么,很明显这个疫苗是国家免费给予个人接种的,那个人有没有权利“不接受”国家的这个“给予”?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你给予我的什么东西还不允许我不要?我必须被强制接受你给我的东西?有这样的道理吗?引用一句上文中提到的法律条文:“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大家想是不是这个道理?你向我免费提供的东西(或福利),我应当接受你免费向我提供的东西(或福利)是不假,但我就没有不接受的权利了吗?难道我自己身上接种不接种疫苗我自己说了不算?动物就自己说了不算,所以动物就是被强制接种的(动物疫苗的法律中也明确写明“强制”一词),而且动物还会被强制宰杀被人吃掉!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认为向个人“强制”接种疫苗根本就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
最重要的是这条:“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接种任务,使相应疾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提前达到《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规划》所规定指标,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如果疫苗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受种人“强制”接种的,为何还要奖励“按时完成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和个人”?应该是“惩处”未按“强制”要求接种疫苗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才对啊!所以从这一条上看,我能不能认为“疫苗”就是“自愿”接种的?
最后看一下这一条:“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本条例规定,造成生物制品积压浪费,发生严重接种责任事故或由于没有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而引起相应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其中“由于没有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而引起相应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人员”与本文上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分析是同一原理——因为我认为即便自己得了“第一类疫苗”中所包含病种的传染病,也并不会造成第二十六条中所说的这么严重的“后果”的,所以我认为这个“人员”仍然不是指的“未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具体分析见上文中的第七十七条,这里就不再重复分析了…
在新浪微博上,有人向我提供了一个“通知”:《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 ... 9162260021824-0.htm ),下面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通知的性质和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个“通知”在名称上已经明确自身的性质了:“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好,这只是一个规定“检验工作”细则的“通知”,所以说首先已经明确了该“通知”与“受教育权”是无任何关系的了,本通知并无“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的权力!
然后咱们再看一下里面到底有没有“强制”接种疫苗的规定内容呢(注:其实由于上面提到的“通知”性质,所以我想其也不会提到其它方面的内容了)?好,里面最主要给学校的“权力”是:“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按:首先要明确的是,本《通知》的“上位法”就是咱们上面提到的那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以说全文不能违反上位法,那么我也的确在本《通知》中看到了这个原则,只是进行了一些细则的补充,本条中完全就是在说学校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查验”权力和履行自己的“登记造册”、“报告”和“通知”以及“督促”与“复验”等义务,我目前并未发现里面有任何“不打疫苗或不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的相关说法!也未发现有“必须强制补种”之类的字眼!本“通知”中其它方面涉及上面《条例》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一遍了,上面已经分析过了…
而且如果第一类疫苗是法律规定“强制”接种的,有必要捆绑受教育权吗?直接像本文中提到的“动物强制疫苗”那样明确写明是“强制疫苗”就行了啊!该《通知》的最后面有个“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从这个地址( http://www.moh.gov.cn/mohbgt/pw10511/200804/27458.shtml )看,这个“原则”是个“附件”,由于其上方已经写上《通知》的发布日期了,所以我理解着这个“附件”就是应该不属于该《通知》中“学校”的职责了…这几个“原则”是写给“接种单位”看的,而不是给“学校”看的!
那么好,我看了一下,我认为这只是一个“补种原则”,就是说告诉“接种单位”应该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补种”、该如何“补种”、该“补种”几针之类的…同样无任何“必须强制补种”之类的字眼!更没有任何“不打疫苗或不补种疫苗就不让上学”的相关说法!甚至连“应当”都简化到了一个“应”字…
到这里,我能找得到的关于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我都分析完了,当然,由于我并不是专门学法律的,可能我分析的也有错误的地方,但我想这东西总归是中国文字中国语言,即便我的分析有错误也总归有正确的地方,那么,咱们不妨再看一下中国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带有“强制性质”的法律法规呢?
当然有!比如大家都十分耳熟能详的“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6-03/28/content_238547.htm ,大家注意,这个条例同样是一个“国条院令”!但与疫苗的那个国务院令所不同的是,在名称中就已经明确使用了“强制”字样!而且这个强制保险条例中到处都是“强制”字眼,明文规定是强制的!既然同样都是国务院令,那么如果假设这两个条例都是强制性的,我认为在用词上没理由会天差地别,所以我能不能认为较合理的解释就是疫苗并非是“强制”的?
这个交强险条例的存在,我认为应该是最能说明“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并无强制性质的,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如果“第一类疫苗”是强制的,是不是就会说有明文规定说明第一类疫苗接种是“强制疫苗制度”了?但目前我却未发现!
我们再来看这个交强险条例中的具体内容,比如:“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按:反观疫苗条例全文中并无此性质类型的“罚则”!参照交强险一看,我认为就应该彻底知道什么叫强制了——带有明确的“强制”字样,甚至条例中还会有详细明确的“罚则”条文,就是说有规定“强制”你必须履行的责任,如不履行,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而针对人类接种的疫苗的条例全文中完全没有这些“强制”的因素和相关“罚则”等内容!
今天我跟一网友说起此事,该网友说她曾听大学老师说过这样一句话:“法不明令即禁止,法不禁止即允许”,并说好像这是法律的一个原则,那么我能不能理解为:“法不明令强制接种第一类疫苗,即是说明禁止强制接种的;法不禁止自愿接种疫苗,即说明是允许自愿接种的!”,同样,“不打疫苗就不让上学”这一“规定(涉嫌为非法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令”,我能不能理解就是“被法律禁止”的?!
好,咱们从交强险这个“法律”例子上重新回到疫苗问题上,那么,在所有种类的疫苗中到底有没有强制的呢?有没有相关法律呢?我把视角进一步放宽,当然,上面也已经提到有些动物疫苗是强制的了,那么咱们就具体来看一下动物的疫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 ... ntent_8775841_2.htm )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按:首先这条里提到了“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而针对人类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只提到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注意,动物的法是带有明确的“强制”一词,而人类的法并无“强制”一词或相近的词!而且本条十分明确的说明“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再反观上面提到的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中无一条明确指出“对人实施强制免疫”!甚至在“高危”人群中也是有接种比率目标的,也並未使用“实施强制免疫”的字眼和类似的词句…
单这第十三条里就用了六个“强制”字样!该《法》全文中更是多处使用了“强制”二字!这个《动物防疫法》与人类疫苗的那几个法律法规是不是形成了一个十分鲜明的对比?!我再重申一次,我至今未发现一个关于人类的疫苗法律法规中有一个“强制”字眼!我一个都没有发现!换言之,无论是《交强险条例》还是《动物防疫法》都“明令强制”了,而在我上面列举的所有人类疫苗法律法规中“第一类疫苗”是无“明令强制”的!若真是“ 法不明令即禁止”的话,是不是要遵循“禁止”给人(尤其是儿童)进行“强制接种疫苗”的原则呢?
人类疫苗的法律法规中单用一个“应当”二字,既无明确的“强制”一词,又无有后续的“惩处”说明的话(比如不接种就会接受某种处罚之类的),那么我认为人类疫苗是不具备“强制性”和“强制可操作性”的…因为未明确写明是“强制执行”的,又无后续“惩处”,那就没有“强制”接种操作的法律依据啊,这事也没办法具体实施操作啊,而且即便“应当”接种的后面有后续“惩处”,也只是接受相应惩处啊,仍无法操作强制接种啊…更何况,我并未发现有什么后续“惩处”啊!
所以单从疫苗的风险属性(不可控的意外风险性,上文已有详细论述)和相关法律上看我认为是无法实施“强制”接种操作的,但其他部门和国家可制定相应“限制”,比如有的国家法律会规定不接种某疫苗的外国人不能入境,那我做为不愿接种某疫苗的外国人的话,我可以不可以选择不去这个国家?我绝对有这个权利啊!我不去还不行啊!如果中国没有宪法和教育法的话,学校也可以有这类的法律规定啊,说“不打第一类疫苗”的孩子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那我可以不去上学啊,我可以自己在家里学啊或者花钱请老师到家里教学啊!但中国有宪法和教育法啊!
【那么综合上面提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我的分析,我能不能得出一个:用于人类接种的“第一类疫苗”并非如各媒体所说的是“国家强制疫苗”——而仅是一种儿童应当享受的由国家免费提供的“儿童福利”的结论呢?】
上图内容出处:http://baike.baidu.com/view/11786002.htm
最后,至少有一点已经是基本可以确定的了:各媒体所称“不接种第一类疫苗就不让上学”的说法和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用甘肃卫生厅厅长的话讲就是“疫苗与孩子受教育权挂钩是错误的”!用教育部的话讲就是【不存在“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的问题。】
所有圖片打包下載: http://qiannao.com/file/hiwwe/d58eb036/ |